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對以呂某涼、呂某草為首的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作出一審判決,呂某涼、呂某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四年,其他18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對被告人呂某評等10人適用緩刑。
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均為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qū)人,案發(fā)前二被告人分別擔任同安區(qū)某社區(qū)黨總支書記和居委會主任。2015年10月以來,多個項目在廈門市同安區(qū)該社區(qū)已被政府征用的地塊上施工建設。2016年初,呂某涼、呂某草及被告人呂某興、呂某池、呂某勉在各方單獨未能爭取、爭搶到項目中土方地材工程的情形下,呂某涼、呂某草以社區(qū)干部的身份,組織被告人呂某勉、呂某興、呂某池、呂某顏、呂某靖開會討論,決定由年輕人到工地阻撓施工、拉沙堵住建設工地大門,該社區(qū)老人協(xié)會成員發(fā)動老人到工地靜坐,呂某涼、呂某草以社區(qū)干部身份與施工方、政府部門等進行“協(xié)調”以爭搶該社區(qū)范圍內工程項目中的土方地材工程。
2016年以來,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糾集被告人呂某興、呂某池、呂某顏等18人,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為首,其余被告人為骨干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按照上述爭搶土方地材工程的基本方案,先后實施了兩起強迫交易案,還實施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集美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等人以威脅或“軟暴力”等手段,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經營活動,20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呂某興、呂某池、呂某顏等人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三起犯罪均系共同犯罪,本案20名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系該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屬于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呂某涼、呂某草等8人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呂某涼等19人自愿認罪,依法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
據(jù)此,集美區(qū)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李松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