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網絡購物發(fā)展迅速,消費者經常遇到商家的價格欺詐、承諾不兌現(xiàn)等問題,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亦逐漸增多。遇到網絡消費糾紛,消費者往往面臨維權難的問題。下面這幾個案例,為消費者網購應當如何維權支招。
張某通過某網站購買了一款由某珠寶公司銷售的水晶擺件,后經檢測,該水晶擺件為玻璃擺件,不含水晶。張某在購買后無法聯(lián)系上商家,以某珠寶公司構成欺詐,且某網站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無法提供銷售者相關信息為由,將某網站訴至法院,要求某網站退貨退款并給予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相關信息,消費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故在某網站無法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判決某網站退貨退款并給予三倍賠償。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單獨承擔賠償責任,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單獨承擔賠償責任,還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是有條件的,具體而言,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消費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相關信息;網絡交易平臺對消費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網購到過期食品
消費者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2019年6月18日,張某在某網絡平臺上的商家購買了某品牌飲料10瓶,每瓶10元,10瓶飲料的生產日期均為2018年3月1日,保質期12個月,均已經過保質期。在與商家協(xié)商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商家退還100元,并要求依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guī)定,賠償其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guī)定,消費者請求商家退貨退款并賠償1000元于法有據。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為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與除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的懲罰性賠償在構成要件、賠償力度上存在不同,食品安全法作出了更嚴格的懲罰性賠償。
